购房“诚意金”不受法律保护

02.03.2016  07:31
摘要 购买商品房向开发商缴纳 “诚意金”,却没有如期等来签约通知。法官提醒,“诚意金”并非定金,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在签约时应格外注意。

  去年5月8日,市民薛先生来到一处在售楼盘的售楼中心,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两居室。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后,薛先生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但时间一天天过去,薛先生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通知其签约的电话。随后,薛先生再次前往售楼中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售房合同,而且他前期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一怒之下,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薛先生确实向开发商交纳了1万元,但开发商给薛先生出具的收据上载明这笔款项的性质系“诚意金”,而非定金。“诚意金”只是一种商业销售手段,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同时,薛先生也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或者《预购合同》,因此无法认定薛先生与开发商之间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