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又起 缓刑罪犯重被收监

13.06.2014  12:59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近期,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齐某再次涉嫌盗窃一案,由于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依法撤销其前罪缓刑判决,与新罪数罪并罚。此案中,被告人齐某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盗窃罪,被依法撤销缓刑。对此,记者采访了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宜秀区法院刑庭副庭长何燕,请她针对该案进行评析。

    【案情回放】

  2009年11月25日,市民齐某因诈骗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之际,被告人齐某心生贪念,于2013年3月22日晚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韩某的一辆三轮电瓶车盗走,留作自用,后案发。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齐某盗窃案依法移送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鉴于被告人齐某缓刑五年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宜秀区人民法院立即变更其强制措施,决定予以逮捕,由菱北分局送交看守所羁押。经审理,决定对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被告人齐某已交付监狱执行。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对盗窃罪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并一再表示自己因一时贪念,悔恨交加。经过庭审法官的阐明和教育,齐某认识到自己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后果的严重性,表示以后遵纪守法,积极改造自己。

    【法官评析】

  何燕法官解释,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犯人家属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但缓刑是以判处一定刑罚为前提,依然保持着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一旦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的规定,这种可能性就转变为现实性。

  本案中,被告人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毫无争议的事实。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此外,《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何燕法官说,被告人齐某对缓刑执行规定的漠视导致其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起一时贪念,要遵纪守法;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一定要遵守缓刑考验期内执行规定,真诚悔罪,否则将收监执行,再犯新罪的前罪刑期与后罪刑期合并执行。(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