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政存量资金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04.05.2016  18:21

 

目前,县级财政既存在着财政资金闲置沉淀,又存在着财政资金保障不足,缺口较大现象。从审计情况来看,财政存量资金的形成既有财政部门自身的因素,也有职能部门出于本位考虑的原因:

从财政部门自身来看,首先,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客观上造成一些财政资金层层结存。一是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告知下级财政不及时。地方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时,难以掌握上级财政的专项转移规模,因而对教育、社保等方面投入按既有规定编制预算,导致资金重复安排,形成结余。二是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指标下达迟缓。虽然近年来强调支出进度,专项资金下达时间有所提前,但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第四季度特别是12月份下达的专款数仍然较大,导致县级财政部门无法安排支出,要么形成结转,要么列支专户形成结余。

其次,部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支出进度要求不对应。一是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专项需验收合格后方能拨付资金,二是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须留有相应的质保金,三是部分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期间较长付款期往往在两年以上,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款大部分是一次性拨付,基层财政为了履行监管责任,这些项目资金必须结转。同时,县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业、工业、科技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多数是以奖代补,需要待年度终了根据考核结果在次年兑付,导致当年无法形成支出。

第三,现行预算编制机制缺乏科学性。一是项目预算安排没有合理论证,造成对部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安排了预算资金而无法执行;二是没有充分考虑项目工程进度在一年预算中安排多年支出,按项目进度当前无需动用;三是部分预算编制粗放,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致使预算无法执行;四是项目预算明显大于实际需求,有的项目已经完工,但安排预算实际上无法支出而形成结余。

从部门预算单位来看,一是预算安排机制不合理。目前预算安排仍然是基数增长法,未能做到真正的零基预算。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形成固定基数,又年年与财政部门“争盘子”,导致财政预算安排只增不减,部门结余过大。同时,部门预算编制粗放,不仅没有明确各项预算编制依据以及详细安排,而且预算编制内容不完整,应编入预算的上年结余等资金没有按规定编入预算,造成部门结余逐年递增。另外,有些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未能真正实施到位,收费多的部门用得多、余得多。二是预算保障机制不健全。预算执行中,向上级财政或同级财政临时申请追加资金审批程序复杂,而结余资金的动用则较为方便,导致不少部门宁愿省着用也不能“吃光用光”。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各级财政尤其是自身“造血能力”有限的县级财政来说尤为重要,必需多管齐下,建立盘活存量的长效机制。

一是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新预算法的要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当年出现的超收一律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权力与责任、办事与花钱相统一,全面提升财政资金效率。同时,要建立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安排衔接制度,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对项目已完成或原有项目已取消等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纳入预算及时统筹安排。

二是加快项目工程的实施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各责任单位要梳理工程进度缓慢的原因和问题,一对一研究对策,强化项目目标责任,积极协调,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配合,加快建设力度。同时,要加大对盘活资金的使用力度,定期清理未使用的盘活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防止清理收回后重新安排的财政资金形成新的沉淀。

三是严格财政专户管理、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全面清理财政专户,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同时,财政部门应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对于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要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四是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