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 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皖政〔2016〕73号

24.08.2016  02:3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保证市县既得利益。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省与市县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现行省与市县收入归属暂维持不变,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三)注重支持脱贫攻坚。对中央集中收入分配我省的增量部分,在过渡期内与脱贫攻坚任务中脱贫人口挂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返还市县基数和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按属地原则分享增值税,原属省级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50%;原属市县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市县分享50%;原属省级与合肥市分享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25%,合肥市分享25%。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中央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我省的增量部分,过渡期内主要用于脱贫攻坚,分配与脱贫人口挂钩。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