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赔礼道歉 法院为何驳回

18.05.2016  07:13

  阜阳市的张某与刘某系“闺蜜”,虽均已成家但感情一直很好。一个偶然的机会,刘某发现张某与自己的丈夫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行为。气愤不已的刘某指使他人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花去医疗费2044元。公安机关对刘某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去年11月,张某起诉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并要求刘某公开赔礼道歉。

  颍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指使他人对张某实施殴打,导致张某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张某与刘某丈夫存在不正当两性行为,张某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及张某存在过错的情形,如判令刘某对张某公开赔礼道歉,违背公序良俗。故对张某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3281元,其他损失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引起本次事件的原因,对张某的合理经济损失部分,以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责任为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颍州区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2297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公共秩序和道德。本案中,张某与刘某丈夫存在不正当的两性行为,刘某因气愤不过指使他人对张某实施殴打,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张某有权要求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本身的行为违背道德,给刘某及其家人带来精神伤害,影响了家庭和谐。如果支持张某的诉请,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基于此考虑,法院驳回张某要求刘某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是恰当的,同时也是对张某违反道德行为的谴责。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