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优先受偿 为何不予支持

13.04.2016  08:07

  仅交付房产证作为“抵押”而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是否可以优先受偿?近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答案。

  去年6月,黄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为取得李某信任,黄某将自己住房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作为抵押,并承诺在当年12月25日之前还清借款,否则房屋交由李某全权处理,以房抵债。李某收下房产证后放下心来,随即向黄某汇去20万元,但未去房产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黄某未偿还李某20万借款并失去下落,李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主张房屋拍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对原告李某主张的房屋拍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虽然涉案房屋房产证在原告手中,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且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李某请求对房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遂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该项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设定抵押是保证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就此案而言,人们容易误解为持有房产证即等于控制了房产,能够起到实现担保债权的作用。但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无论是为了借款还是办理其他事宜,用房产作抵押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此抵押才能真正保障权利的实现。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