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缉毒 瘾君子吓得跳楼身亡?死者家属索赔82万

28.10.2015  12:28

  警察在缉毒的过程中,遭遇瘾君子坠楼,6天后,瘾君子医治无效死亡。为此,死者家属认为,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故而一纸诉状将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2万余元。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获悉,本周五,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将审理这起离奇的“警察缉毒‘吓死’瘾君子”案。

  丈夫出门上班后就再没回来

  初为人母的孙某某是这起案件的原告之一,死者汪某某是她的丈夫。

  按照原告的诉状称,2014年1月10日下午2时许,汪某某准备到工地干活,不知道被谁通知到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星缘宾馆。他到达宾馆时,瑶海区公安分局的三名便衣警察在场。几分钟后,汪某某从该宾馆的三楼处跌下。三名便衣警察立即下楼,呼叫救护车将汪某某送到合肥市二院抢救。当晚7时许,瑶海区公安分局的警察用手机通知汪妻孙某某到医院。汪某某在医院一直神志不清,不能说话,6天后汪在医院死亡。

  原告在诉状中表示,此事发生后,辖区方庙派出所给汪某某亲属的文字通知是“意外事件死亡”。但方庙派出所没有盖章,也无告知人。为此,死者家属多次到瑶海分局询问死者跌死的原因,要求公安部门给予答复。瑶海公安分局的回答是:我们是去抓吸毒的,汪某某是碰上的,他怎么跌下楼不知道。

  警察缉毒瘾君子吓得跳楼?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了解到,为证实自己的诉讼理由成立,原告在诉状中表示:2015年5月26日,死者家属在律师陪同下又去了瑶海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并在该局法制信访科获悉,汪某某过去有过吸毒史,这一次在宾馆碰见穿便衣的警察心虚,害怕被逮到强制戒毒,所以他自己就跑到厕所跳楼了。

  对于原告的说法,作为被告的瑶海分局认为,该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在答辩状中,被告表示,2014年1月10日14时许,瑶海分局刑警一队在侦办一起贩毒案件中,发现涉毒人员王德文有入住定远路“长淮宾馆”的轨迹。刑警一队3名侦查员前往入住宾馆调查。现场调查得知“长淮宾馆”的信息登记系统是“星缘宾馆”在实际使用。

  侦查员进入宾馆后,依法向宾馆负责人赵永林、徐建珍出示证件,询问住宿人员登记情况,并查询网上住宿登记信息。在检查过程中,1名侦查员发现宾馆靠北的305房门虚掩,房间内窗户、窗帘紧闭,有两名男子涉嫌吸毒,正在核查的另外2名侦查员与发现情况的1名侦查员一起依法核查涉嫌吸毒2人的身份,以确定是不是王德文。

  经现场初查,2名涉毒人员分别是陶某某和施某某,两人均称就他们两人吸毒,并无他人。

  于是,侦查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就在侦查员依法取证时,宾馆负责人赵永林来到被查房间,告诉侦查员说有一名男子躺在该楼院外的地面上,有受伤情况。

  接报后,侦查员立即下楼查看,并询问楼下男子是不是“星缘宾馆”旅客,赵、徐二人均表示不认识该男子,不是其旅客。因地面上男子有受伤迹象,侦查员依法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展开救援和保护现场工作,配合辖区方庙派出所做好后期相关工作。

  是否有过身体接触将成激辩焦点

  对于汪某某坠楼死亡的原因,原告在诉状中认为,公安警察与汪某某同时在宾馆内,警察在场控制了汪某某。是被告的警察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汪某某的人身权导致汪某某死亡。

  为证实自己的观点,原告指出,汪某某没有跳楼自杀的必要,因为他不知道在场的几个人是警察,那天的警察均是便衣。即使他知道是警察也无需跳楼。

  而死者亲属提供的视频反映,汪某某到宾馆后,上楼后又下楼买香烟然后再上楼,情绪很正常,没有不正常表现。不仅如此,汪某某的家庭幸福,夫妻恩爱,刚刚生下孩子,没有自杀跳楼的动机和理由。

  对于原告的观点,被告在答辩状中指出,经查证证实,事发当天中午13时左右,死者汪某某打电话给陶某某,要和李某某一起到星缘宾馆房间内吸食冰毒。13时40分左右,汪某某和李某某到星缘宾馆305房间,并将施某某先前吸剩的冰毒吸完,然后汪某某感觉不过瘾,提出再购买一份冰毒吸食。于是李某某开车带着汪某某和陶某某到五里井电机厂宿舍附近再次购买了200元冰毒。14时许,三人回到星缘宾馆305房间,汪某某在房间内进行吸食冰毒,几分钟后李某某离开宾馆,随后汪某某出去购买香烟,但离开时没有将305房间门锁上,正好被后来的侦查员发现施某某和陶某某涉嫌吸毒,整个执法过程,侦查员与汪某某没有接触。

  死者家属向公安索赔82万元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了解到,在诉状中,原告方认为,虽然公安推卸责任,但本案的严重后果已经产生,可使用行政赔偿中的“归责原则”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2228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方认为,2014年1月10日下午,汪某某3时左右到达宾馆后不久从三楼厕所处跌下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经查证,当天下午3时许,汪某某自己一个人从定远路“广济大药房”二楼的雨档檐子上,由北向南走了三、五秒钟后,双手扒着二楼檐子的铁皮,后来没有扒住,从上面掉了下来。

  为证实自己的说法,被告指出该事实有现场雇人拉货等待司机的目击证人高某和张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发生汪某某意外坠楼死亡时,刑警一队的三名侦查员与汪某某没有接触,更没有所谓“执法过程中措施不当、涉嫌暴力等行政执法行为导致命案、至少对汪有讯问等常规动作”的说法。

  据此,被告认为,根据相关调查材料证实,汪某某的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其死亡结果与民警执行职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称瑶海分局行政违法致人死亡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周五,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将审理这起离奇的“警察缉毒‘吓死’瘾君子”案。(市场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