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9.04.2015  03:40

  日前,王学军省长签署第259号省政府令,公布了《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多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年下降。但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种类多、数量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点多面广,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必须在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依法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我省安全生产情况的变化,省政府于2002年9月公布的《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省政府已于2014年12月废止了这个办法。因此,我省急需制定一部新的规章,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排查方式、治理制度、监管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从而依法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记者: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了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具体讲,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具体责任人。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基层监管职责。从我省实际看,大量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当地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比较熟悉,但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导致“看得见、管不到”,从而成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难点。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记者:《办法》在细化上位法规定,完善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具体方式、措施,建立相应的报告、处置、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等制度,《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事项,增强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并要求其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主要程序,明确各环节的治理要求;四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行建档管理;五是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应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转嫁费用。

  记者:很多事故的发生都表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仅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一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二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组织现场核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三是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四是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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