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提出纠错等刚性要求

07.01.2015  08:29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动审查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被动审查工作规程》,通过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正式实施前介入研究修改的机制,提出报备、纠错等方面的刚性要求,进一步推动了决策民主化、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法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制定相关办法、规程,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也是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法规的现实要求,更是适应实践发展要求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积极探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根据规定,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的配套办法,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做到在正式实施前逐件逐条进行主动审查。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及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沟通联系,提前附送拟制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做好主动审查的配合支持工作。

  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按照要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并督促纠正。

  对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对拒不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拒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