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18.07.2018  15:52

          日前,省民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划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民务字〔2018〕62号),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的签发使用,严格遗体火化业务流程,加强各级民政、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交换共享及比对。省民政厅、卫计委、公安厅建立省级联合督查机制,督导各地抓紧人员培训,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建立考核评估制度,着力抓好《通知》要求的贯彻落实。

          一是严格规范人口死亡证明签发使用。明确规定正常死亡人员死亡证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非正常死亡人员死亡证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并对死亡证格式、填写要求、补发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禁止村委会、社区委、村卫生室、逝者生前单位等不适格主体开具死亡证明。

          二是规范火化业务流程及档案管理。要求各级火化机构在接收遗体时必须认真核查死亡证明及丧事承办人相关证件。对死因不明或存疑、异地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无处理意见、亲属不到场不确认等情况,从严审核把关,严防轻率火化、错误火化,确保遗体处理全程留痕。

          三是规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死亡人员超过一个月未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死亡登记或对死亡情况进行公示,根据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注销户口。因特殊情况需保留户口超过一个月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保留至公民死亡后三个月,在此期间,户口作冻结处理。

          四是规范相关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各级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定期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等相关数据。公安机关对通过数据交换比对发现的死亡未销户人员,根据相关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民政部门根据同级卫生计生、公安部门提供的正常死亡人员信息、非正常死亡人员及销户信息,及时与城乡低保、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数据进行比对,严防出现救助对象死亡继续发放补助金现象。卫生计生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共享,提高死因数据质量,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