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

10.12.2016  13:04

   中安在线讯 (记者 彭旖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对干扰、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等名义暗示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遵照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按时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签收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依法执行。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带头出庭应诉

  《意见》强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一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严肃处理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难度明显增加。《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配备专业应诉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开展行政应诉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应诉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诉讼理论学习及应诉实务培训,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败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者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彭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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