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行政处罚引入网上群众公议制度

21.04.2015  18:00

  今年,合肥市行政处罚将引入网上群众公议制度。昨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出台《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群众公议向执法一线延伸

  2010年4月,合肥在全国率先探索行政处罚案件引入群众公议制度。截至今年4月15日,共招募群众公议员564人次,开展群众公议活动425场次,对1972件案件进行公议,其中,同意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占91.7%,提出不同公议意见被采纳的占2.9%。公议员向执法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600余条。

  “经过群众公议的案件,未发生一起案件因复议或诉讼而被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

  “目前,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基层,依法行政的重点、难点也在基层。”该负责人介绍说,今后群众公议将向基层执法一线延伸。按照《办法》规定,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开展群众公议。

  通过信息平台开展群众公议

  过去群众公议,必须群众公议团成员开会讨论进行。现在,公议团成员还可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公议。市法制办负责人说,目前,正推进群众公议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通过信息平台开展群众公议活动。

  为防止公议员过度干预行政处罚案件,《办法》未将群众公议意见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是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按照规定,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开展群众公议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群众公议员接受吃请将被解聘

  合肥市还打通了公议员的“退出渠道”,不合格的群众公议员将被及时清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解聘。

  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不客观、公正评议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不正当联系,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的;为保守工作秘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媒体曝光案件可直接公议

  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群众公议?该负责人介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投诉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处罚案件;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群众公议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组织公议员对案件进行公议,形成公议意见,作为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重要参考。 ( 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