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系列问答(十五)

01.08.2016  07:06

  1.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税率栏填写3%。

  2.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

  答: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3.境外单位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税款,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4.对于销售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允许开具,对于存在差额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该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并按照相关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某建筑企业承接的2013年和2014年建筑工程,工程在2015年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但发包方还有10%的工程款(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金)要在2016年6月支付,地税机关要求企业对这10%部分工程款缴纳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这部分工程款是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企业会不会重复缴税?

  答: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工程尾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对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补开的发票不需要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从事土地复垦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如果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复垦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的,当期扣除分包款后的预缴税款,如果一个项目产生负数,能否抵减另一项目的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不同项目纳税人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管是不是适用同一种计税方法)。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由于需要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征管办法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该项目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8.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部分建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定义的,也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是否要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