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汉评残为何“屡败屡战”

16.10.2015  17:29

  1989年,蚌埠市固镇县村民尤廷军因制止歹徒受伤致残。17年后,蚌埠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以文件的形式确认尤廷军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可是,26年来,尤廷军一次又一次地向民政部门申请伤残抚恤待遇,却屡屡被拒,起诉法院也被驳回诉请。

  “我就是要一个说法!”近日,已经68岁的尤廷军向记者介绍,他已经又一次向民政部门提出了评残的申请,如果再次被拒,他就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还是败诉,我就继续申请,诉讼……”

  迟到17年的“见义勇为”称号

  今年68岁的尤廷军老汉是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农林水技术服务站的退休人员。1989年3月2日上午,时年42岁的他和尤廷章、尤广勇两村民一起开四轮机运黄沙回来途中,行至京沪铁路824铁路道口东侧,发现三名歹徒抢夺一年轻人钱物。尤廷军立即上前拉开年轻人,让其迅速离开,自己和歹徒搏斗,结果受伤致残,歹徒也迅速逃离了现场。

  尤廷军出院后,曾多次向当地固镇县民政局咨询申请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当地民政局答复称:尤廷军是见义勇为受伤,但需要提供具体证明,证实其是见义勇为受伤,只有这样才能接受其评残申请。尽管尤老汉提供的材料中有多位村民的证言,然而这并不符合民政部门要求。尤廷军对此不解,几乎每年都要抽出时间来民政部门反映自己的困惑。

  直到2006年9月26日,蚌埠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以《蚌见办(2006)3号》文件形式确认尤廷军为见义勇为,而这个正名足足让尤廷军等了17年。

   申请评残屡屡被拒

  有了见义勇为称号,尤廷军认为可以顺利地办理伤残抚恤待遇。然而,尤老汉的期待却落空了。

  根据相关规定,伤残等级评定实行的是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制度,省级民政管理部门具有评残的最终审批权,而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依法应当以获得评残等级为前提。

  2006年9月,尤廷军向固镇县民政局申请伤残等级评定。2007年8月,蚌埠市民政局组织医学专家小组对尤廷军进行伤残评定,评定为因公“七”级伤残。2008年12月25日,蚌埠市民政局将评残材料以特快专递邮寄省民政厅。因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省民政厅将申请材料退回。2009年7月,尤廷军重新递交材料,并逐级报至省民政厅。

  可是,4个月后,省民政厅答复称: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

  尤廷军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省民政厅适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省民政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告官”之路屡败屡战

  尤廷军尽管赢得这次官司的“胜利”,但却没有收到希望的结果。

  2010年9月16日,省民政厅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作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尤廷军不服该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然而,这次官司却败诉了。

  2010年12月4日,庐阳法院判决驳回尤廷军的诉讼请求,尤廷军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

  申请伤残抚恤待遇,屡屡被拒,起诉法院也被驳回诉请。不过,执着的尤廷军并没有“善罢甘休”。

  2014年6月10日,尤廷军再次向省民政厅递交申请,请求省民政厅为其办理因公七级抚恤金待遇手续。省民政厅依然没有给予办理。随后,尤廷军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今年2月,尤廷军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被驳回诉讼请求。

  省民政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庐阳法院于今年2月作出的判决认为,尤廷军于1989年3月2日受伤,于2006年9月30日申请评残,于2009年7月28日重新申请评残,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其的评残应适用当时生效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6日重新作出了《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且该决定已经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被确定为合法,省民政厅针对尤廷军的申请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尤廷军于2014年6月10日再次申请伤残抚恤金,他所依据的《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及国办发(2012)39号《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均施行于2011年7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条例及意见并不适用于尤廷军。因此,尤廷军要求省民政厅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抚恤金待遇手续的请求不能成立。

  新老“办法”都不能为其办理

  据了解,现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是2007年实施的,在此之前,生效实施的是《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

  省民政厅优抚处的工作人员介绍,依据新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尤廷军在受伤多年后提出申请,超出“新办评残”的年限规定,只能属于“补办”。可是,按照办法规定,补办评残对象仅仅是“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残,在退役后认定”,而尤廷军也不是军人,所以也不符合补办评残。

  “若依据老办法,也不能为其办理评残。”工作人员介绍,合肥中院曾在判决文书中表示,对于尤廷军的评残申请,应适用老办法。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尤廷军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医疗终结三年内’的时限,只能补办,而补办的残情需要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工作人员介绍,“尤廷军残情被评定为因公‘七’级伤残,根据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七’级伤残对应的是三级甲等,申请补办的残疾等级不够,因而也无法办理。”

  不后悔当初的举动

  尽管申请伤残抚恤屡屡被拒,但是,直到今天,尤廷军也没有后悔当时自己出手制止歹徒的义举。“我并不是为了政府的抚恤金,我就是要给自己一个说法,维护见义勇为者应得的权益。”尤廷军说,他已经又一次向民政部门提出了评残的申请,如果再次被拒,他就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还是败诉,我就继续申请、诉讼。”

  “从个人角度上说,我们对老人的遭遇也是非常同情的,他见义勇为的举动更应该褒奖并享受相关待遇。”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说,根据尤廷军的伤情,他若在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是符合要求。

  尤廷军说,他之所以1989年没有提出申请评残,也是因为当地民政部门一直要求其提供见义勇为的详细证据,才会延期发出申请,并非自身原因造成。

  对此,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时,见义勇为的称号并不是申请评残的必要条件,只需要公安等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是见义勇为受伤,就可以申请。事实上,有很多见义勇为的群众受伤后还未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也能申请评残鉴定。”

  法律之外还有人情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的侯鹏律师说,从法理上说,驳回老人的诉求或许是有理有据。“但是,法律之外,其实还有人情。让老人拖着年迈的身体,一次次徒劳地起诉并遭遇败诉,至少,这样的事情让社会显然缺少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