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07.01.2016  13:04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委员会,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

2.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

3.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

4.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申请表

5.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

6.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

7.内河示范船新建完工报告书

8.新建内河示范船补助申请表

9.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参考标准表

10.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协议书(示范文本)

11.新建内河船示范船协议书(示范文本)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安徽省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主要包括: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或高能效示范船。

(二)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渔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整治维护。

第四条    用于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6:4分担。省财政对地方分担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新建内河示范船以及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财政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内河船舶拆解、更新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章    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

第六条    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  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安徽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七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的《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1  )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干散货船为1.0。

第八条    拆解内河老旧运输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  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第九条    内河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的《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2  )确定;船舶类型系数,液货驳船为0.9,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第十条      拆解或改造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船舶改造,需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律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于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核销手续的实际船龄对应的《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1  )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

单位吨补助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十二条    对现有内河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法规〔2011〕391号)的要求;

(五)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    现有内河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客船: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单位客位补助额×船舶载客定额。其中,补助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助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货船:1000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5万元。

(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内河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2.5万元。

第十四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69号公告)长江水系货-37主尺度要求,安装有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十五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贴400万元;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贴300万元。

第十六条    新建内河液化气(LNG)动力船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十七条    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85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未满600KW,单船补助105万元;主机总功率600KW及以上未满1000KW,单船补助12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40万元。

(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63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未满600KW,单船补助78万元;主机总功率600KW及以上未满1000KW,单船补助9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件3)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十九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三章    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为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中确定渔港。

第二十一条    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上限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9。

 

第四章    内河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内河船舶所有人应填写《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申请表》(附件4)或《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件5),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改造船舶的有关证书或者新建内河示范船的技术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新建内河示范船的申请人只得选择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内河LNG动力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三种类型中的一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补助。

申请新建内河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补助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交水发〔2014〕144号)的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并同时提交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河船进行拆解或改造前,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指派1-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内河船的新建按照船检部门现有操作流程实施,并拍摄照片。拆解、改造和新建船舶的资料、证件、照片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应会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件6)。属于内河船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属于新建内河示范船的,应编制《内河示范船新建完工报告》(附件7)

第二十五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补助资金申请,由有关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集中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0、附件11)。

市交通运输局应将签订完协议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改造或建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属于内河船改造的,应提交重新核发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新建示范船的,还应提供经核准的《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件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的权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新建内河示范船补助申请表》(附件8)。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还应提供《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交水发〔2014〕1444号)中要求的技术认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件6)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参与现场监督的部门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内河船改变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应到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其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船舶迁移证明。

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核对有关注销手续后,向内河船转入地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船舶迁移证明,并将有关变动情况逐级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内河船转让后,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凭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和船舶迁移证明到迁入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迁入手续。未能提供船舶迁移证明并办理迁入手续的,不得享受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有关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河船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报送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说明申请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数、总吨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汇总全省数据后,于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五章  渔港公共基础设施改造补助资金

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条    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地方渔业规划情况提出补助资金申请,于每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省上年度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审核情况、相关任务完成、资金测算等上报农业部、财政部,抄送省审计厅。 

 

第六章    内河船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补助资金的需求和使用情况,于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前应经财政部驻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备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实施到期后,按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第七章      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的下达和拨付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会同省农业委会员在30日内下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市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市(含所属县市区)资金发放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备查。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不定期抽查。

        对申请情况不实的市、县(区)和单位,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的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依据《财政部印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20号)同时废止。

2119号文件附件1-9.xls

2119号文件附件10-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