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生意起纠纷获刑十年 一年后被改判无罪

02.12.2015  16:42

  “我现在还在上海做生意,这一年多生意受到很大影响。”昨天,陈宏利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最让他欣慰的是,经过490多天等待,终于等来了法律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据陈宏利介绍,2008年12月,他购买了一艘无证书甲板驳船。2009年1月,他把船送到南京龙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改建,5月14日,该船维修、改建完毕。改建期间,陈宏利委托南阳一物流公司代理办理船舶所有权及其他相关证书。2009年7月,物流公司将办好的全部相关证书交给陈宏利。

  2009年3月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商人霍忠强找到陈宏利,打算租赁正在改建的船舶。当天,双方签订《租赁船舶定金合同》,租期两年。当时证书尚未办理,霍忠强派人全程监督该船的维修、改建工作。5月16日,霍忠强派人自南京龙江船厂将租赁船舶开到上海长航码头。

  此后,租船发生纠纷,该船因质量问题,从2009年7月营运至次年5月停航。陈宏利索要租金,被霍忠强拒绝,两人先后诉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其间,霍忠强得知该船无船舶证书、签证簿和登记,2012年8月,霍忠强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报案。

  “从一审被判10年到无罪释放,经历了一年多的等待,生意根本没法做,还要为官司到处奔波。”昨天,怀远县船商陈宏利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11月25日,他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他无罪。他希望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一审被判刑十年

  2013年1月18日,陈宏利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6天后被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宏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2014年7月10日,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陈宏利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人民币70.5万元。

  陈宏利不服,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2月26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陈宏利采用“掉包”的方式冒充“安达588”号船。法院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宏利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陈宏利无罪。

  将申请国家赔偿

  记者了解到,尽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但陈宏利仅在案发时被刑事拘留十几日,之后便被取保候审。直到法院改判无罪前,陈宏利一直都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陈宏利告诉记者,因为一审判决,自己的事业、家庭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别人也不愿意跟我做生意了,家人身心饱受折磨。”此外,霍忠强应付给他的租金到现在都没有支付,船也一直在霍忠强手里。

  “一审被判10年,尽管被取保在外,但长期无心思经营生意,受到的影响很大。”昨天,陈宏利告诉记者,下一步他打算申请国家赔偿。

  王鑫本报记者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