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两死五伤 被控危害公共安全

12.03.2015  10:31

  喝了约9两白酒后,亳州人支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在行驶过程中连撞数人后逃逸,最终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 3月10日,该案件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支某某的行为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成庭审焦点。法庭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被告人支某某是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人。去年8月2日晚10点多,支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奇瑞瑞虎越野车沿市区新华路向南行驶至灵津渡时,撞倒了骑着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两位市民。逃逸至涡阳路与曙光路交叉口附近时,又撞倒了两位骑电动车的市民。支某某继续向南逃逸,途中又连续撞倒多名路人。即使在车前挡风玻璃处趴着一位受害人、车下拖挂着一辆电动车的情况下,支某某也未停车,而是继续逃逸。这起案件最终造成了2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和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8月3日凌晨,办案民警发现了肇事车辆,并锁定肇事司机为支某某。同日下午,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支某某交代,案发当日他赴两场酒局,晚上喝了9两左右的白酒。

  3月10日上午,该案件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如何定罪成了焦点。针对这个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起诉书称,被告人支某某酒后危险驾驶,并在肇事后无视公共安全,驾车任意冲撞,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和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是对自己驾车的技术过于自信而酿成了事故,这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进行判决。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判死刑。

  法庭上,被告人当庭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深深地鞠了一躬,并表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他也会积极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经济赔偿。

  鉴于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周健、朱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