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负降低10%—20%

27.09.2016  03:07

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财政部今日发文调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从税率和纳税时点两方面进一步降低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财政部称,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税率降低为20%,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延长纳税期限,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降低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是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财政部称,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

财政部称,递延征税政策使原来“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的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待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解决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另一方面,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财政部还提到,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而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