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诉合肥“禁摩令”不合法 告交警队一审败诉

10.08.2015  15:21

  今年3月,合肥老人李荣寿在一环内骑摩托车时被交警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原因是一环内“禁摩”。为此,老人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之前报道:《 老人闯禁摩区被罚状告交警 15年四打"摩托官司" 》)。昨日记者获悉,日前,庐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荣寿的诉请。

  一环内骑摩托被罚

  李荣寿老人今年已70岁,摩托车龄已有30年。今年3月16日10:15,李荣寿骑摩托在寿春路与阜阳路交口被拦。当时,民警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

  据悉,去年6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发布“禁摩令”,从去年10月1日起,市区一环路以内(不含一环路)区域24小时禁摩,公安部门对违规进入限行区的行为予以处罚。不过,李荣寿对这个处罚并不认可,提起行政复议。4月10日,合肥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随后,老人向庐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禁摩令”的制定于法无据,并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一审被驳老人再上诉

  日前,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老人诉请。昨日,李荣寿表示,他已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老人认为,为防治大气污染禁摩并不恰当,“摩托车能给一环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吗?”上诉状中,李荣寿请求法院对“禁摩令”进行审查。此外,他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问题答辩]

  “禁摩令”制定是否有法可依

  老人: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来看,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只有根据道路车流量的实际状况,才能采取有关禁止措施。交通拥挤是所有机动车造成的,如把后果要求摩托车来承担,是不公平的。

  法院:根据《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为防止大气污染需要,合肥市公安局可依法会同合肥市环保局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交警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老人:交警是采用简易程序在现场处罚的。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用一般程序进行询问、制作笔录、不得少于两人按程序处理。同时,交警在处理事情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警作出。因此,交警对李荣寿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是程序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