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0.05.2014  18:19

  近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于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前罪缓刑判决,与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5月17日,被告人齐某已交付监狱执行。

  2009年11月25日,齐某因诈骗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齐某心生贪念,在2013年3月22日晚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韩某一辆三轮电瓶车盗走,留作自用,后案发。

  鉴于被告人齐某缓刑五年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宜秀区法院立即变更其强制措施,决定予以逮捕,由菱北分局送交看守所羁押。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对盗窃罪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并一再表示自己因一时贪念,悔恨交加。经过庭审法官的阐明和教育,齐某认识到自己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后果的严重性,表示以后遵纪守法,积极改造自己。

  被告人齐某对缓刑执行规定的漠视导致其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三年时间,将陷于高墙。承办法官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起一时贪念,要遵纪守法;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一定要遵守缓刑考验期内执行规定,真诚悔罪,否则将收监执行,再犯新罪的前罪刑期与后罪刑期合并执行。(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