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给安徽省省长李锦斌留言获官方回复 共计29条

22.05.2016  13:22

  日前,安徽省各地针对网友给省长的29条留言作出回复,留言选登如下:

   【网民留言】

  尊敬省长你好,我本人年事已高,又是一位孤寡老人,去年丈夫得肺癌去世,伤心难免。又给家里留下高额的债务,本来村里给办俩个人的低保,我非常感谢,可今天过完年,低保就在也没有了。孩子们常年在外打工,负担重。我不想因病致贫这顶帽子长伴我余生。希望你们能给于解决。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低保被取消的问题,滁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交由定远县政府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您(女,定远县炉桥镇青洛社区湾赵组村民,育两子一女,两子长期在外务工,女儿出嫁)丈夫赵家华,2015年因病去世。您丈夫去世前因患肺癌重病,符合低保条件。按相关程序,社区当时为您夫妇办理了低保。您丈夫去世后,您本人不再符合低保条件。2016年,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取消了您夫妇低保。相关情况已当面向您作了解释,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炉桥镇政府联系,联系人:阮庆杰,联系电话:13956901617。滁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8日

   【网民留言】

  请问滁州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过程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这些创业南路的居民何时能摆脱这种恶臭难闻的味道。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滁州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恶臭难闻的问题,滁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交由市城管执法局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1年,根据省里要求,滁州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实施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期间,为解决好垃圾渗滤液处理问题,保障滁州、来安和全椒“一市两县”生活垃圾正常处理,最大限度防范环保风险,依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经反复研究,我市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外运至紫薇南路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应急处理,具体倾倒地点为创业北路明光路跨线桥下的污水处理厂。 2015年10月,市环保局对污水处理厂无组织废气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空气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环境敏感点空气中氨超过相关标准。市环保局对第一污水处理厂提出整改要求;该厂整改后,市环保局主动对接当地街道社区,将对居民居住点、敏感点进行监测,目前正在准备中。为解决垃圾渗滤液处理问题,今年4月,我市已决定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托管运营公开招标,重新选择建设运营单位,待渗滤液处理站正式运营后停止外运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城管执法局联系,联系人:彭明方,联系电话:13605500024。滁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8日

   【网民留言】

  省长您好,我们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崇山村自从零几年把网线拆了,将给我们村的青少年成长带来严重的危害。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定远县崇山村岗牛自然庄无网线的问题,滁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交由定远县政府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现场勘查,崇山村岗牛自然庄于90年代开通铜缆线路,距今已近20年,线路老化报废,通信杆损坏严重。初步测算,如该村铺设网线,需布放光缆4千米、立杆10根、架设钢绞线500米,预投资约4万元。目前,定远电信公司已将投资建设计划报上级公司,待审批后,电信公司将尽快完成岗牛自然庄通信建设。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如想了解最新进展情况,请与定远县电信公司联系,联系人:程进武,联系电话:15305503358。滁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8日

   【网民留言】

  尊敬的李省长:我是个年过半百的农民,出外打工已不现实,需回户籍地乡下种菜、种粮、养禽为生,已渡晚年,但法律让我享有的宅基地一直无人给我答复,城镇成本又太高,城镇我呆不了,乡下回不去,由于年龄和身体逐渐衰老,我无任何收入来源,心情感觉很紧张,所有违法证据都有,盼省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下我的冤屈,给我阳光,还我承包地,给我宅基地!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无法得到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问题,滁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交由南谯区政府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您于1995年从庐江县来到乌衣镇法华村小郭组,投靠您侄子李汉宏;1998年,您将户口登记在李汉宏名下(两户籍状况均为投靠未落);2012年前,您一直在外务工,在小郭村民组无住房和宅基地。1995年二轮土地延包时,李汉宏户承包土地11.6亩。2014年,李汉宏承认承包合同上的11.6亩土地包含您(李恒扣)承包地5.8亩,李汉宏实际并未给您土地耕种。2015年,乌衣镇开展承包土地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您提出将5.8亩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并划拨宅基地的诉求。关于申请宅基地。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后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村民不得申请建设个人住宅。因您户口是1998年迁入乌衣镇,故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关于土地分户确权。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南谯区将就两人承包土地问题进一步调解,如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确权;如协商无果,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一是您和李汉宏土地权属争议如不能解决,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暂不确权;二是如双方同意,仍将您和李某某作为一个家庭确权,您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在承包经营权证上,待以后协商好后再分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南谯区农委联系,联系人:张晖,联系电话:3010620。滁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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