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6类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24.12.2016  00:35

  记者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这个省近日出台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新规,提出将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等6类低效建设用地纳入再开发范围,鼓励社会资金等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利用。

  此次新规所指纳入再开发范围的低效建设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6类情形: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城镇建设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城镇建设用地;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各地根据规定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根据安徽省规定,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要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有效整合资本、劳动力、技术、土地等要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建立激励机制是此次新规的主要内容之一。记者了解到,安徽省要求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对各地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对综合评定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予以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同时鼓励社会资金等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让社会资金参与改造获得合理利润,允许其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利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

  此外,安徽省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低效建设用地二次招商引入的项目,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经认定达到再开发利用标准的用地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原项目优惠政策。(记者 姜刚)

来源:新华社    作者: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