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新平:立法治霾,这个“紧箍咒”早戴早好

01.02.2015  13:24

  在昨天闭幕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表决,获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订凝聚了安徽省人大法律工作者一年多的心血,更饱含了民众的无限期待。

  空气污染近年日趋严重,早成众矢之的。立法治霾,也早就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这个“紧箍咒”虽然未必能立竿见影,但还是早戴早好。

  立法治霾,摆明的好处,不外乎这样几个。首先是提高了制度的预防力和法治的威慑力,使治污不仅体现在口号上,更要落实到行动中。与腐败现象相类似,制造污染也有一个从“不想”到“不能”、“不敢”这样三个层次。“不想”,只是一般的道德软约束,而“不能”与“不敢”则依赖于制度设计,是硬约束。一般来说,没有哪个企业或个体公民具有破坏环境的主观恶意,但在经济利益驱使和利己思想支配下,他们就有可能走向排污。法律这道“紧箍咒”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排污行为止步于“不能”;另一方面,则是高举起震慑的利剑,使排污行为止步于“不敢”。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正是体现了这一点。一是治污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从调整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强化了大气污染的源头防控。二是制定了可谓“史上最严”的标准,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普遍采用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的治本措施,颇具“震慑力”。

  立法治霾的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惩罚更加明晰,更有尺度。立法之前,不能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排污行为不闻不问,不加惩治。但在本位主义影响下,容易出现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对治下的一些骨干企业出现的排污行为,他就可能放过一马,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条例》中,既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甚至要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同时,还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和种类,官员们消极执法的后果,就是“给自己执法”。

  在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立法治霾,实际上也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如今,治霾倒逼产业转移、治霾倒逼油品升级、治霾倒逼脱硫市场开启……之类的消息,已不再是新闻。安徽去年已步入2万亿GDP的门槛,老百姓的生活绝大多数也跨越了温饱层次。日子过得越来越有质量,是最新鲜的中国梦,而重回碧水蓝天更是眼前的渴望。顺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是各级党和政府的责任。唯愿安徽以立法治霾为起点,重塑安徽发展新模型,使美好安徽建设之路走得实实在在,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