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再次修改《立法条例》 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11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立法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实施、2009年修改。经再次修改后的《立法条例》,涵盖了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突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完善了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工作制度。
新修改的《立法条例》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就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进行辩论。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部门、人民团体、省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新修改的《立法条例》要求建立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同时,明确要求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利益关系重大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对立法中有关问题加强协调,听取各方意见。法规草案规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清晰、执法主体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重大问题不一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有关部门座谈,听取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第三方评估。
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新修改的《条例》因此增加条款,加强省对设区的市立法指导。根据要求,设区的市在组织起草、论证法规草案过程中,可以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派员参与;有关专委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及修改稿进行全面研究,重点就合法性提出意见,同时可以对合理性、可执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