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将流动摊点移走 打伤工作人员还要引爆煤气罐

23.05.2016  15:24
摘要 情急之下,李某拿起煤气罐,放置在正在燃烧的煤气灶上,扬言要实施爆炸。而当时,周围有百余名学生及围观的群众,大家见状后四处逃散。后来该煤气罐被取下,李某趁机逃离现场。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情急之下,李某拿起煤气罐,放置在正在燃烧的煤气灶上,扬言要实施爆炸。而当时,周围有百余名学生及围观的群众,大家见状后四处逃散。后来该煤气罐被取下,李某趁机逃离现场……

  煤气罐虽然未被引爆,但李某仍犯了爆炸罪被判刑。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4年9月份的一天,傍晚时分,李某推着流动摊点来到颍上县某学校门口,准备卖食品。

  和他一起摆流动摊点的人不少,这些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给附近居民和学生出行带来很大不便,而且他们的食品质量没有保障,居民和学生投诉较多。为此,按照颍上县人民政府的部署,颍上县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流动摊点进行清理。

  当清理到李某的流动摊点时,李某拒绝将流动摊点移走,并与多名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铁钳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头部打伤,并殴打前去劝阻的另一名工作人员。

  看到工作人员准备依法强行移走流动摊点时,李某拿起一只煤气罐放置在正在燃烧的煤气灶上,扬言要实施爆炸。见状,周围百余名学生及围观的群众四处逃散。

  后来,工作人员及其他人都进行劝说,煤气罐被他人从煤气灶上取下,李某趁机逃离了现场。事发两天后,李某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李某打伤的工作人员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又采取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爆炸罪,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虽然能够主动到案,但不能如实供述爆炸罪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的爆炸罪依法不构成自首。

  法院进行了判决,但是李某不服,法院再审后仍以被告人李某犯爆炸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说法:

  爆炸罪属于危险犯,一旦被告人实施爆炸行为,就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爆炸行为可能会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出现爆炸的后果,情节将十分严重,甚至不堪设想。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刘越越 李斌 杨瑞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