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补充国有粮企仓容

13.04.2015  13:49

      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中明确,政策性粮食即指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

      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意见提出,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此外,意见还明确出租企业、承租企业资格要求,并对租仓储粮管理要求、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做进一步规定。

      据悉,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61%,粮食亩产提高到359公斤,品种对提高单产的贡献率达到43%。我国农业科技力量总体布局依然不平衡,难以适应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新要求,具体表现为:科技投入远远与产业贡献不相适应;高效种养、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控制等科技力量投入较少;对农业信息化、农业机械化技术重视不够;对农业基础性工作和基础研究方面投入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