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记账科目浅探

27.05.2014  12:44

    在开展某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时,笔者就该单位管理的学会基本情况,编制了“某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记载的注册资金叁万元,在学会财务帐套中未见设置‘实收资本’或‘资本金’等科目对该笔资金进行核算”的取证单。会计人员指出学会一直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本没有设置“实收资本”或“资本金”科目,根据该会计制度注册资金应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那么学会的注册资金应该在什么会计科目中核算?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又是否正确?

带着疑问,笔者开始了探寻答案之旅。先是查阅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现该会计制度确实没有设置“实收资本”和“资本金科目。随后通过网络搜索,网友的回答更是五花八门,有说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有说应记入“事业基金”或“其他收入”科目的、也有说应记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还有说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可见这些会计科目在实际账务处理中都有会计人员在使用,然而真相只有一个,那么对于学会的注册资金到底应该记入那个科目,一时间笔者迷路了。

审计工作者的惯性思维——一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这样的惯性思维让笔者很快找到了答案。首先,学会属于社会团体,那么社会团体的定义是什么?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规定,学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次,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执行怎样的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另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即新会计制度)之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旧会计制度),而在旧会计制度中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可能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金”科目。同时,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开办人并不具有投资回报的要求权,因而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没有明确的所有者,相应地,其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应属于该组织的净资产,在法律上归属于社会,即使由于种种原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故停止业务,其净资产仍应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应计入“事业基金”科目,理由是依据旧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基金”科目核算其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从这点上看,学会会计的说法似乎是正确的。再次,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其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应计入或转入哪个会计科目?根据财会[2004]13号文件关于“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对于这部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调账时应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规定,可知2005年1月1日之后,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应计入或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因此,学会会计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或不完全正确的。最后,对于网友的其他答案,其实从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就可以很明显是错误的。“其他收入”科目是核算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而“其他应付款”科目则是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至此,探寻答案之旅圆满结束。唯一正确答案就是学会的注册资金在2005年1月1日前应通过“事业基金”科目核算,此后应通过 “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