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修订发布 《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16.03.2016  19:09

 

近日,省政府发布第264号政府令,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进一步依法规范我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决定》相应修改的《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也一并重新公布。

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于2002年制定。《办法》实行十多年来,为保障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配套改革的推进,社会保障资金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资金管理主体和来源渠道也更加多元化。与此相适应,《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相继进行了修订,《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陆续颁布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推动社会保障领域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着力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制度,我省适时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根据省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审计厅及时研究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并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力求使修订后《办法》更加贴近中央决策精神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改革方向。

修改后的《办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管理体制,将监督对象拓展为政府部门和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并对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二是拓展了审计监督范围,将审计管辖的权限拓展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障资金的范围。三是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进行审计的权限。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为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内容相一致,《办法》对有关表述进行了统一或简化。

社会保障资金涉及范围广,资金数额大,政策性强,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力度,推动社会保障事业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