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社区矫正规定面临收监服刑[第309期司法连线]

12.12.2014  14:23

南陵讯 近日,南陵县社区服刑人员恽某因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被该县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交付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3月,家住芜湖市南陵县许镇的恽某,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由南陵县司法局执行。 4月4日,恽某来到许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按照《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和矫正宣告,司法所所长陶文明在矫正前还特别与其交谈,询问其家庭生活情况,鼓励他要改过自新,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刚开始的两个月,恽某比较配合,但时间一长,放松了要求。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多次提醒他要遵守相关规定。2014年7月底,恽某未经请假前往外省地市,连续数月都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先后两次下达书面警告通知书,并派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其父母沟通,均没有结果。

10月10日,南陵县司法局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恽某在缓刑考验期不假外出,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三个月,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罚。于是向该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恽某的缓刑,同时将该建议抄送当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目前,南陵县法院正在审理此案。(谢汲波)

稿件来源:2014年12月11日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