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政出台[安徽法制报]

25.08.2016  19:35

本报讯 近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原则,切实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形成解纷合力,依法妥善处理好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意见》明确了诉调对接的工作范围。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庭审前或审理中,可以将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继承、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等六类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委派或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在具体工作内容上,《意见》要求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人民法院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指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纠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设立专门的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纠纷。

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机制、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以及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等六项制度,确保矛盾纠纷诉调对接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程序,明确可以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并书面记录调解过程。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自接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人民法院自委派(委托)之日起25个工作日未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的反馈结果或者各方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反馈材料,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彭继友)

稿件来源:2016年8月25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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