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门狗”咬伤人 “主人”难辞其咎

06.07.2015  13:16

  案例:2015年5月13日上午,家住庐江县泥河镇的霍某到当地供电所交电费,缴费前霍某去了趟厕所,返回途中不幸被供电所饲养的看门狗咬伤。事发后,供电所及时将霍某送到庐江县疾控中心、合肥市六院治疗。5月14日,霍某转入庐江县人民医院,经治疗于6月2日出院。出院后,霍某找供电所讨要损害赔偿,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悬殊,于6月8日找到泥河司法所申请给予调解。

  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和被害人伤残等级及住院治疗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供电所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外,一次性支付霍某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12100元整。

  专家点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咬伤人的狗是供电所饲养的,但供电所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所以,供电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我国法律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合肥在线-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