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对高尚挪用资金案再审宣判

31.12.2014  10:41

  12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合肥公开宣判社会关注的高尚挪用资金再审案,认定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同时改判对高尚挪用资金未归还的628700元予以追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高尚在本案中没有挪用职工集资建房款的行为等为由,判决高尚无罪。宣判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高尚无罪属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高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710784元。高尚不服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省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高尚作为淮北市市容局职工,利用负责基建工作,具体办理集资购房事宜并持有李安祥私章的便利条件,未经签批同意,将市容局职工集资款360万元从单位集资专用账户转出后,将其中的628700元挪出归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处罚。鉴于高尚能如实供述本案相关事实,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原判对被告人高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的710784元数额不当,应予改判。据此,依法判决维持原二审对高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定罪量刑,改判对其挪用资金未归还的6287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