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以掌握贩毒证据为由向人索要“封口费”

11.12.2015  14:20

  对他人贩卖毒品过程进行了做局、跟踪、录音、还强行胁迫他人指认“冰糖”为冰毒,并让他人对着镜头说:“我是贩卖冰毒的,我手中捧的就是一包重量三、四十克的冰毒…,”还当场对其拍照、录音,吸毒男刘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毒瘾和获取金钱,多次以掌握他人贩毒证据为由,向对方进行了要挟、敲诈。2015年11月份,该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20200元,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90后,曾因犯盗窃、寻衅滋事而获刑,还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5年3月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公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安排一女子从被害人王某(已提起公诉)处购买毒品,当王某与该女子在某宾馆附近完成毒品交易欲驾驶轿车离开时,被告人刘某驾驶自己的轿车阻拦王某离开,并迫使王某坐到自己的轿车内,在车上,被告人刘某以其知道王某贩卖毒品相要挟,索要所谓“封口费”,王某只好给予被告人刘某2000元及冰毒一包(约0.5克)。此后的一段时间,被告人刘某仍以掌握王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向其索要钱款,王某被迫答应一次性支付被告人刘某15000元。2014年10月份某日凌晨,在舒城某银行附近,受王某委托的宗某(已提起公诉)将存有约15000元的某银行借记卡交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安排同行的邓某(另案处理)从该卡账户上取款14700元交给被告人刘某,并将借记卡返还给宗某后离开。

  2014年10月底至1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找人在陌陌手机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周某聊天,约周某出来,被告人刘某与邓某等三人驾驶轿车至舒城县某住宅小区附近,发现周某(已提起公诉)正驾驶一辆轿车,被告人刘某遂驾车将其拦停,被告人刘某等人和周某下车后,被告人刘某用砍刀刀背击打被害人周某头部,将其带到轿车内,后被告人刘某至周某轿车内,将放置于该车中控台内的600元人民币、机动车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取出,放到其本人轿车中控台上,并将周某载至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公路桥附近下车,被告人刘某再次用砍刀刀背击打周某身体数下,用一根塑料皮管将周某腰部捆绑住,迫使周某指认其途中购买的一包冰糖为冰毒,当被告人刘某等人分包冰糖时,周某趁机解开皮管,逃跑未成功,遭到邓某等人殴打,周某被迫按照被告人刘某的要求,指认手中的一包冰糖为重量约三、四十克的冰毒,被告人刘某将指认过程进行了拍照、录音后,向周某索要3000元,并扣留其手机等物品,周某向朋友借款给付了被告人刘某,才拿回被扣留的手机等物品。

  2015年元月,被告人刘某某被网上追逃,同年3月份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使另案犯罪嫌疑人得以抓获。法庭上,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庭审过程中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另案犯罪嫌疑人得以抓获,是一般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20200元,返还被害人。(六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