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公证帮你“锁”住证据[安徽法制报]

02.04.2015  17:52

本报讯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在现代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渗透,可谓是“无孔不入”。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详细界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名录。为了让电子数据发挥作用,越来越多人选择用公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 3月27日,记者在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就亲眼目睹了一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的办理过程。

申请人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对该公司的LOGO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经营中,该公司发现另有一家信息服务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网络侵权容易篡改,如果不事先对电子内容加以收集、固定,很有可能在初次交涉后,对方就会将网页内容进行更改或者灭失。为此,该公司来到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

当天10点,在公证处的两台电脑上,公证员分别打开摄像头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以便全程同步录像。然后,由当事人输入搜索关键词和网站名称,再进行页面复制,并用纸张打印出来。最后,所有电子数据未经剪辑刻入光盘封存,共刻录两张,当事人带走一张,公证处留存一张。“一定要记住封存的光盘只有在法院庭审出示证据时,才可以交由法院工作人员打开,自己不能私自打开。”公证员提醒当事人。

我们一直在谨慎办理电子数据方面的公证,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或者容易被修改的电子数据,如QQ聊天记录,我们暂时不做。”据该公证处副主任李成介绍,以前每月会办理4到5起电子数据公证,申请人一般因为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来,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网页界面。在办理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证据公证时,公证员会要求当事人出具手机话费缴费单、身份证以及注册信息等材料,来证明用户主体是当事人本人。考虑到电子数据的即时性和易逝性,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公证处都会采用数码摄像机和“屏幕录像专家”两套设备,相当于为电子证据的效力加了“双保险”。(记者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5年4月1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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