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出借车辆肇事 车主应否担责

09.03.2016  07:35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结一起驾驶借用车辆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受害人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初,赵某驾驶借来的轿车途径安庆市区某路段时,不慎与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钱某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钱某将车主孙某、驾驶人赵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万元。车主孙某认为,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证的赵某使用,且车辆不存在缺陷,自己在该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孙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