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22.05.2015  01:26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省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我省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切实保障我省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林业厅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开展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灾害一旦发生,能够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1.4 沙尘暴灾害级别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1.4.1特大沙尘暴灾害(1级):影响市州在两个以上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4.2重大沙尘暴灾害(11级):影响市州在一个以内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1.4.3较大沙尘暴灾害(岁IⅡ级):影响范围小,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1.4.4一般沙尘暴灾害(1V级):对人畜、农作物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需要省林业厅协助指导救灾的应急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1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11级),并且根据省政府或国家林业局指示,需要省林业厅协助指导救灾时。
  (3)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并且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要省林业厅协助指导救灾时。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成立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林业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省林业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扶贫办、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是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林业局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承担省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2 办事机构和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和协调林业系统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重点区域沙尘暴固定观测站和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承担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业厅负责及时发布突发沙尘暴灾害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开展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省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布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和预报信息。
  省农牧厅负责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省环保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管理和组织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社会各界为受灾地区募捐,承担全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落实救灾医疗物品,协助解决医疗资源,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省交通厅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对策预案,协调落实救灾交通车辆。
  兰州铁路局负责组织制订铁路运输灾害应急预案,确保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灾后土地资源状况的调查与评价,基本农田保护以及灾后土地整理、复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稳定耕地面积。
  省扶贫办负责筹措解决受灾贫困户恢复生产、生活所需资金。
  2.4 地方领导机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制订辖区内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助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助和生产恢复等情况。
  2.5 专家顾问组
  省林业厅设立防治荒漠化专家顾问组,负责对荒漠化防治工作的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论证;指导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做好服务;参与突发沙尘暴事件调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实地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警预报
  每年年初,由省气象局和省林业厅联合邀请专家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重点区域建立的沙尘暴固定监测站应定期对区域内的沙尘暴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提出灾害趋势状况,为省政府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由省气象局利用气象卫星和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灾害的预警、预寺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沙尘暴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3.1.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定期开展全省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掌握沙化土地消长动态变化和植被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全省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沙尘源区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基础数据。收集并建立我省沙区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库,为沙尘暴灾害评估提供服务。利用卫星遥感、雷达等高新技术手段,结合沙尘暴固定观测站地面监测资料,形成一个快捷、高效的省级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实现沙尘暴灾害、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市州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寺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特大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和处理后,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
  3.2.2 应急响应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当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1级)后,立即启动省、市州和县市区三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省林业厅向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分别报告沙尘暴灾害有关情况。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11级)后,启动市州、县市区二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或一般沙尘暴灾害(111或IV级)后,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州以下人民政府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部门作出强、特强沙尘暴预警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出响应,抓紧做好防灾工作,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3.2.3指挥与协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沙尘暴灾害信息后,报经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详细了解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省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的启动进行部署,并立即组成现场工作组。
  (3)现场工作组应在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突发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将灾情书面报省应急指挥部。
  (4)现场处置应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进行。
  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灾害信息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州和县市区
  3.3 调查与评估
  在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信息发布
  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4、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市州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二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保证和维护信息通讯渠道畅通,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传下达。同时建立和落实备用通讯系统。
  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要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4.2 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抓紧做好全省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省、市州和县市区三级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4.3 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建立和完善荒漠化监测体系,加强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省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真实可靠和迅捷传递。
  4.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部门负责。
  4.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林业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作出迅速反应。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4.6 宣传培训保障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意识。
  定期组织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的有关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5.2 预案管理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和市州、县市区相关人员对预案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经专家论证、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5.3 奖惩与责任
  对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人民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 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制定并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