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或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

27.09.2017  22:28

  今后,我省或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保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开幕,省环保厅厅长汪莹纯作了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连同修订草案一并提请审议。

  或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

  与此前相比,本次修订草案最大的变化,就是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突出问题新增了部分条文。

  其中,明确我省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保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落实任期及年度环保目标和任务,使得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标。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草案新增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内容,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在该区域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并且,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修订草案对垃圾、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再利用等内容新增不少条款,其中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干扰、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联防联控,落实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做到联防联控。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

  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途径

  草案还规定,省、市政府环保部门每年对排污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环评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费用。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有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责任。相关政府及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对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经查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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