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告完熊乃瑾告 合肥丽人医院涉嫌侵权再成被告

03.07.2014  13:29

  继“不老男神”林志颖在肥起诉合肥丽人妇科医院(下简称丽人医院)人格权纠纷一案后,青年演员熊乃瑾一纸诉状将丽人医院再次送入被告席。7月2日9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双方就是否侵犯熊的肖像权、名誉权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共计23万余元。当天,熊乃瑾本人未现身庭审现场。

  丽人医院再成被告

  庭审开始后,双方围绕涉案照片是否系熊乃瑾本人照片,私立医院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在所属网站上使用熊乃瑾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熊乃瑾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熊乃瑾的各项诉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等焦点展开辩论。

  2013年12月,熊乃瑾得知,丽人医院在其网站中擅自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经了解,涉嫌侵权的文章有:假体隆胸四大优点让你放心隆胸、牙齿美容冠整牙有哪些优势等,同时由于涉嫌侵权页面同时附被告的企业字号、咨询电话等联系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熊乃瑾代理律师认为,该医院涉嫌侵犯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随后一纸诉状将丽人医院告上法庭。

  原告索赔23万元

  熊乃瑾代理律师认为,熊乃瑾系中国知名青年演员,曾为《时尚先生》、《时尚芭莎》等知名杂志拍摄杂志封面,参与演出多部知名影视作品,并为国内多家知名产品、游戏的代言人。因此,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丽人医院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的宣传,涉嫌侵犯熊乃瑾的肖像权;同时,丽人医院使用其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熊乃瑾受到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丽人医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熊乃瑾的名誉权。

  丽人医院代理律师则认为,熊乃瑾如果本身存在整容,则不构成侵犯其名誉权;其次,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照片中的肖像权。

  最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其照片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丽人医院的行为还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丽人医院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名片大小。此外,请求判令丽人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合理开支8000元,共计23万余元。

  当天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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