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两居民从事“法轮功”违法活动被判刑

24.05.2016  15:00
摘要 淮北市烈山区居民孙士一、濉溪县居民刘超,因从事“法轮功”邪教违法活动,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烈山区法院、濉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淮北市烈山区居民孙士一、濉溪县居民刘超,因从事“法轮功”邪教违法活动,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烈山区法院、濉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

  孙士一,男,1965年5月出生,住烈山区烈山镇。2002年11月,孙士一曾因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烈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至2014年,孙士一又多次帮助他人在家安装卫星接收器收看“法轮功”宣传视频,喷涂“法轮功”宣传标语,散发“法轮功”光盘及宣传资料。

  刘超,男,1962年出生,住濉溪县濉溪镇春光里小区。2002年3月刘超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濉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2月减刑释放。刘超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自2011年以来,多次散发、传播“法轮功”光盘和“法轮功”宣传资料,协助他人非法安装卫星接收器,并在自己家中存放大量“法轮功”反动宣传品。根据孙士一、刘超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效判决。

  编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刑法三百条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赎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轮功”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祸国殃民,破坏社会稳定。1999年7月就被国家取缔并定性为邪教组织。孙士一、刘超曾因从事“法轮功”邪教违法活动,受到打击处理,但两人仍不悔改,受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网上煽动,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大肆宣扬“法轮大法”,危害社会,再次判刑入狱,可以说两人是咎由自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从孙士一、刘超案件吸取教训,崇尚科学,远离邪教,人人争做守法好公民。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陆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