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城“密室”卖淫 老板员工皆获刑

10.11.2014  05:14

  在洗浴城地下室密码门后设包厢从事卖淫活动,并以“一次性浴衣”、“泡脚牛奶”等服务项目代替嫖资。虽费尽心思掩饰罪行,但仍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3年4月,方某某和王某合伙从他人手中在宁国市区转得的一家洗浴城,并于5月份开始装潢,8月初正式营业。赵某某(女)和童某某分别为洗浴城所聘请的领班和大堂经理。8月下旬,洗浴城为牟取非法利益,便向顾客提供色情服务。由洗浴城负责卖淫小姐的食宿,提供卖淫场所,赵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小姐。同时,为增强隐蔽性,防止卖淫活动被查获,几人商量后,在洗浴城地下室密码门后设立四个包厢,作为卖淫场所。当有顾客来时,由童某某负责向客人介绍,当顾客需要色情服务时,童某某就会将带顾客进入密码门后的包厢,然后再由赵某某安排小姐来服务。卖淫后,顾客到前台结帐时,电脑根据预先设置好的项目,以“一次性浴衣”、“泡脚牛奶”等其他服务项目来代替嫖资。至2014年1月初案发时,洗浴城内的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王某、赵某某容留他人在洗浴城从事卖淫活动,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所起的作用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一月不等,并各处罚金;被告人童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