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泾县一保险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获刑

01.12.2014  14:21

  “送钱物也就为了能够在车辆维修、定损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关照,这也可以说是行业潜规则……”多位证人在笔录中均有这样的描述。日前,泾县法院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06元,予以没收。

  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林在担任某保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泾县营销部车物查勘定损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回扣”、“礼金”等财物价值共计14106元。2014年6月4日,被告人王林主动到泾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林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其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林在担任某保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泾县营销部车物查勘定损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系化名)(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