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 我省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安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彭继友 记者 李晓群)记者6月13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与省高院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若干规定》,就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建立起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两者“无缝对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决不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为实现这一目标,省司法厅与省高院根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规定。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司法救助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准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直接作出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规定明确,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司法救助,只要材料齐备,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都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养老金、社会保险金等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应依法优先办理。
为最大程度的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若干规定》还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相应服务窗口,以便于快捷高效地处理涉案当事人的法律援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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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就民事、行政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代写文书等免费法律服务。
稿件来源:2014年6月16日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