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5〕48号

21.10.2015  09:0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0日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协作,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应用,形成全省稳定、高效的统一代码运行机制。2015年10月1日起,工商部门全面实施;2015年底前,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全面实施;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存量代码转换。

二、主要任务

(一)赋码准备。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及时取得国家对口部门分配的统一代码码段,于2015年9月底前,根据国家规则制定本系统赋码办法,建立和改造注册登记系统,并进行试运行。2015年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分别完成统一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和省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校核系统建设。

(二)源头赋码。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机构编制、民政部门于2015年底前,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

(三)存量转换。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在2015年底前,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杜绝多重或双重法人现象,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与税务、人行等代码应用部门做好衔接,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2018年1月1日起旧码停止使用。

(四)信息回传。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赋码和存量代码转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回传省质监局,经校核后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反馈登记管理部门,并与其他部门共享。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向省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规定,向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传我省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

(五)监测通报。省质监局会同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9月底前制定统一代码核查办法,及时查错查重。省质监局对统一代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编制年度监测分析报告,提升全省统一代码管理水平。

(六)强化应用。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许可等社会管理事务中,对已取得统一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开全省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税务、人行等统一代码应用部门实时获取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质监局负责全省统一代码管理,建设和运行维护省统一代码数据库,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赋码,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实时回传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建立协调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搭建维护统一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

(二)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发展改革、机构编制、民政、财政、地税、工商、质监、国税、人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省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分别建立本系统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统一代码制度实施。

(三)保障经费投入。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统一代码制度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在政务服务中心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有关部门开展统一代码综合业务操作、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