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欺诈消费者 车主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14.12.2015  04:48

  汽车修理厂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实施欺诈,车主诉请三倍赔偿其修理费用,该类加倍索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件在南陵县人民法院尚属首例。日前,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车主三倍赔偿的合理诉讼请求。

  大明(化名)有一辆东风标致308轿车。2014年10月,该轿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事发后,大明将该车送至南陵县某汽车修理公司(简称汽车修理厂)维修,同年11月2日,该车修理完毕。三天后,汽车修理厂向大明出具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其间,汽车修理厂向大明出具了修理费发票,并在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上注明:“本次维修更换的材料保证为正品(原厂),保修期为2万公里”。大明交给汽车修理厂31000元维修费用。因修理不到位,大明又将该车送至汽车修理厂更换主气囊、后桥、压缩机、水管等。

  但后来,大明发现汽车修理厂存在以次充好、虚开谎报用工用料、未经告知自己、不按定损项目维修等情况,在和汽车修理厂理论未果后,大明诉至法院,要求汽车修理厂三倍赔偿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修理厂向大明提供车辆维修服务,双方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汽车修理厂在维修过程中书面承诺使用原厂正品零部件,但其维修所使用的零部件均来源于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家,即使属于合格产品,但根据汽车修理厂提供的零部件进货单等证据,无法证明系原厂正品。

  汽车修理厂宣传其维修所用零部件为原厂正品,并书面承诺使用原厂正品零部件进行维修,但并未实际使用原厂正品零部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汽车修理厂的行为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汽车修理厂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法院据此支持了大明的诉讼请求。

  记者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