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车辆未年检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

17.10.2014  13:41

  近日,贵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逾期未年检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3月,吴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向池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2012年7月6日,吴某之子驾驶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因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超期未年检,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范围,故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车辆在出险时并未按规定年检,但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仅仅规定没有取得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和报废车三种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并未规定“未年检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原告的车辆未办理年检,仅仅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胡某保险理赔款214217.60元。(池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