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积极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03.03.2016  10:12

近日,池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和人社局联合发文推进全市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文件指出将用3至5年时间,实现全市县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推动校长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6年以上的教师也要轮岗。

加快校间流动缩小师资差距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发挥好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池州市教育局人事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部顺利通过国家评估认定,这标志着池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教师队伍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但同时也看到,特别是农村,师资力量的校际差异还十分明显。要改变这种现状,仅靠提高全员教师质量,短时间内很难做到,因此,尽快实现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常态化”,让优质的师资力量在一定辖区范围内的各所学校之间流动起来,是均衡教育资源,惠及基础教育薄弱地区的有利之举。

据了解,此次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重点就是推动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城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校长教师向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

交流经历是职称、评优必备条件

近年来,池州市采取轮岗交流、农村支教、上挂锻炼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师轮岗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达到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0%以上,一些县区也出台了教师交流管理办法,例如2014年贵池区就出台了有关校长和教师交流管理办法,但教师交流工作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还是比较大。

该市教育局相关人士表示,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交流轮岗工作的开展,在3到5年内,全市将实现各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并且常态化,推动校长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和副校长都要轮岗交流,在同一学校任教6年以上的教师,男教师在50岁以下,女教师在45岁以下的,也需交流轮岗。各县区每年实际交流轮岗的教师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而其中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和特级教师不低于当年交流教师人数的20%。今后教师的交流经历还将与职称评定和评优直接挂钩。

新录用的教师需先到乡镇。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要先到乡村学校任教不少于2年。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两年以上的经历。从2017年开始,评选推荐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名师、好校长时,被评选个人须具有2年以上农村支教或学校间交流的经历。

加大政策倾斜扶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意见出台后,不少教师也提出自己的疑惑:要让好教师流动起来,不能仅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命令与强制,只有通过政策倾斜,待遇、荣誉和个人成长予以支持和关心,才能激励更多的教师加入交流的队伍中来。

该市教育局人事科相关工作人员说,此次的交流轮岗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下一步各县区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力求在教师交流、评价、考核、激励等方面,进一步释放改革的活力。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农村教师和到乡村交流的教师在职称、考核、待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政策倾斜。比如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经考核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的,或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

今后,县域内城镇需要补充教师,每年要划出一定的比例岗位,用于解决乡村教师向县镇流动,重点针对教龄长、家长满意度高的乡村教师。

在评先评优方面,将建立名师好校长的培养机制,构建省、市、县、校四级联动的梯级体系,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好校长、学科带头人等骨干队伍培养规模。国培和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首先要保证农村教师和参与交流轮岗的教师参加。

  同时在待遇和保障方面也会进一步完善。到乡村学校交流的校长教师纳入乡镇补贴制度,同时纳入当地的住房保障范围。财政还会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发放适当的交通补贴。(汪玉芳 特约通讯员:胡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