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皖政秘〔2015〕90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报批稿)的请示》(池政〔2013〕1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池州市作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国际生态休闲城市、皖江中心城市之一、历史文化名城,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按照《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确定的战略,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山水园林城市。
三、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04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大力发展中心城区和县城,增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集聚力和带动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
四、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中心城区增长边界控制,统筹安排建设时序,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到203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0万人以内,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0平方公里以内。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加强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其他城市的联系,深化区域合作,促进统筹发展。紧紧抓住中央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有利契机,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合理配置区域资源,按照“开发沿江一线,保护腹地一片”的思路,打造经济升级版。
六、发挥区位优势,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主城区与市域城镇间的联系,统筹规划建设给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将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市发展,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海绵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工业、交通、建筑节能,加快建设可再生能源体系。高度重视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八、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九、高度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尊重自然山水格局,加强对九华山、齐山—平天湖、仙寓山、牯牛降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完善园林绿地系统,强化秋浦河、清溪河等水系及周边地区的蓝线、绿线控制,构建低碳生态的城市空间形态。
十、《总体规划》是池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池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