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

26.07.2018  16:07

      一是管好增量,严格依法依规审核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都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的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全省性社会团体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对于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审核仍不规范的,发现一起,通报批评一起。

            二是规范存量,认真开展已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问题自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所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规范管理自查。在即将上线的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2.0版)中,增加“社会组织信息校核”模块,列出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机关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等20项基本信息。各地可通过系统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逐一排查,并对其他数据全量核查,对数据项不完整、录入不规范、登记业务不规范的,及时补充完善,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同时,将自查工作与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相结合,加强成立和变更名称登记审核把关;与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三是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的行为,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行为。通过监督检查,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科学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挥积极作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相关投诉举报,规范社会组织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加强联动,进一步落实工作指导和请示报告制度。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为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视情况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实地督查。主动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工作指导,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名称审核、管理过程中涉及法规政策适用不清楚的,逐级上报请示,共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