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4年度检查的通知

13.03.2015  13:36
?

?皖教秘〔2015〕127号

??

各民办高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省民办高校2014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以章程建设为核心,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以及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人员的配备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及现金流动情况;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财务管理及监督执行情况。

(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辅导员配备情况;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业务管理、培训情况;教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办学条件情况。包括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生活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九)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包括学校教学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及刊播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公布情况,以及其他事项备案情况。

(十)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十一)毕业生就业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检查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民办高校按要求将全部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签字后,于3月27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同时,登录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网上年检系统,按规定的栏目组织填报并提交数据,经省民政厅预审。

(二)审核评议。4月8日至4月17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专家组对各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主要是查阅民办高校报送的自查报告书和书面材料等相关资料。并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初步年检结论。

(三)实地抽查。4月20日至4月24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专家组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抽查。于4月30日前由省教育厅与省民政厅共同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三、民办高校应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纸质一式三份)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检查内容提交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安徽省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报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以上均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四)学校收支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帐单(复印件);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收费许可证》复印件(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

(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

(八)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名单备案材料;

(九)学校备案的章程;

(十)教职工花名册,教职工社保缴费的证明材料;

(十一)举办者投入证明材料、股东构成证明材料;

(十二)根据《民办高校年度检查评分表》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分表满分100分, 75分及以上为合格,74-60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完全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民办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要根据检查重点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数据要真实准确,总结性结论要附证明材料、综合数据要附明细项目。如因年检工作需要,举办者或院(校)长和财务负责人应接受专家组的质询。

(二)强化年度评价。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审,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给予减少年度招生计划的行政处理。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公告。

(三)及时公开年检情况。年度检查后及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年检结论在安徽教育网、安徽社会组织网上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韩传宇,联系电话:0551-62831873,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 安徽省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3.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评分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