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出台教师校际交流管理考核办法

17.09.2014  13:12

9月15日,歙县教育局出台《歙县教育系统教师校级交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教师校际交流的管理,确保教师交流工作质量。

该考核办法依据《歙县教师交流工作暂行办法》制定。主要目标是为加强对教师校际交流的管理,使交流教师在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促进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同时,通过到农村学校支教,充分发挥城区示范、辐射作用,起到校际交流“使者”的效应;通过到城区学校挂职学习,使农村教师得到培养和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根据该办法规定,城区教师凡申报高级及以上职称、县级及以上名师者必须有一年及以上农村学校交流经历,否则不予申报。从2016年起必须有两年及以上的交流任教经历。新聘用教师工作不满五年(即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参加支教和区域交流,但不得申请调动。

全县所有交流教师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学校管理为主。接收学校负责安排交流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实际困难,详细记载、考核他们的教学过程,不得出现象征性任课或空挂现象。派出学校原则上不得给派出交流教师安排本校教学工作任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双方学校协商确定,3天以内由学校审定,超过3天者需报县教育局批准。全年累计超过15天者,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同时,该考核办法还规定了全县交流教师的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及量化考核内容。每学年末对交流教师工作情况全面考核,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量化考评,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 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所有考核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不定期采取查岗、进课堂、查课表、听课、检查教案、作业、走访学生、检查接收学校对交流教师的考核情况等方式进行。

据悉,2014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初,歙县共有188名中小学教师平稳实行了区域支教交流、上挂。考核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交流教师的工作行为,完善了学校管理制度,促进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约通讯员:柯裕平)